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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捡”到8300元,换来6个月刑期,有盗窃前科的男子悔不当初!

【字号:    】        时间:2025-08-29      


  “我只是在面包车里‘捡’钱,不是从包里拿的,这怎么能算盗窃呢?”“你这可不是‘捡’,分明是‘偷’!”经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鉴于杨某有盗窃前科,近日,当地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5年1月,杨某乘车前往大悟访友。中途停车候客时,杨某下车去了一趟卫生间。回来后,杨某发现自己原来的座位已被尹某占据,但他并未生气,而是心中暗暗窃喜,因为他注意到尹某座位右侧散落着多张百元面值的人民币。 

  上车后,杨某默默坐在尹某旁边。他用左脚踩住现金,趁尹某闭眼之际,弯腰将钱捡起,并迅速塞进自己的口袋。下车后,杨某清点发现“捡”到了8300元 

  当天下午,尹某回到家后发现包里的现金少了,随即选择报警。警方根据尹某提供的线索和人民币编号,很快顺藤摸瓜锁定了杨某,并于2月将其抓获归案。 

  “车上是公共区域,我在公共区域‘捡’钱,又不是从包里拿的,这不算偷。”杨某到案后,为自己辩解道。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车辆属于相对密闭空间,尹某的现金掉落在脚边,仍在身体范围之内,并未失去对财物的掌控。而且车内空间狭小,尹某完全有机会发现脚边的现金,但是杨某主动采取秘密的手段归拢现金,然后捡起塞进自己的口袋,使现金脱离了尹某掌控,不再有发现现金的机会。杨某的行为是秘密主动转移他人财物,而非拾得遗忘物,属于盗窃。 

  5月28日,大悟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杨某提起公诉。近日,当地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面对判决,杨某悔恨不已。目前,相关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应弘扬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捡到遗失物或遗忘物后应及时归还失主或交至相关部门。同时,外出时务必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