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知“朋友”是失信人员无法贷款,仍“仗义”出手,以个人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后转借。这笔钱是否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近日,孝感市大悟县检察院通过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成功对一起民事生效裁判案件进行了监督,明确“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不属于合法民间借贷,相关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3月16日,承办检察官介绍,2022年初,夏某因开店缺乏资金,但已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无法向银行贷款。于是,夏某向网友杨某求助,希望杨某能以个人名义贷款后转借,夏某愿意向杨某支付高额的利息。杨某同意后,双方签订了《贷款用途约定书》,夏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及利息,并约定了高额违约金。随后,杨某将从银行贷出的7.2万元贷款全额转借给夏某。
然而,夏某在偿还了部分款项后不再还款。2023年3月,杨某将夏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高额违约金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等。
法院一审认为,双方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判决支持了杨某关于偿还本金及合法利息的诉求,并认定律师费应由夏某承担。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2025年8月,全国数字检察应用平台在“网贷、信用卡贷款民间借贷纠纷裁判类监督模型”运用的过程中,将该案抓取作为监督线索推送到大悟县检察院。
承办检察官审查后发现,杨某出借的资金来源是银行贷款,而借款人夏某正是因不符合银行放贷条件才转而向杨某求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借贷合同的效力。”承办检察官介绍,“原审法院仅凭双方存在借条就认定合同有效,但未对资金来源这一关键事实进行审查,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在查明事实后,大悟县检察院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5年9月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检察机关认为,杨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双方订立的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经依法审查,于2025年12月作出对该案进行再审的裁定,同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目前,该案已进入法院再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