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非常感谢你们!谢谢你们帮我解决了这么多年的大难题!”7月17日,佘某将一面“检察监督公正为民”的锦旗送到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官手中,并连声道谢。
事情要追溯到2014年,当年2月,佘某因经营需要,通过张某向吴某借款25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息。借款到期后,佘某续借该款,由张某担任担保人。这期间,出于对担保人张某的信任,以及张某与吴某的亲戚关系,佘某此后一直将还款付息的钱款转给张某代为交付。
2017年2月,因自己经营失败,张某对佘某、吴某之间的借贷打起了“歪主意”。他一方面告知佘某,吴某在催促归还本金和利息,在收到佘某归还的本金和利息后,却仅将利息支付给吴某,谎称佘某将继续借用本金25万元;另一方面,利用自己和吴某的亲戚关系,趁吴某外出之际,从吴某存放借条处取出佘某的真实借条归还佘某,同时将一份伪造的落款为佘某的借条交给吴某亲属保管。而佘某归还的本金25万元,则被张某挪作他用,投入所谓“高回报”项目,最终血本无归,走投无路的张某选择了外出“失联”。
2018年,等待佘某付息的吴某在催款时,才得知佘某已于上一年将本息转给张某代为还款。多次催讨无果,且确认无法从张某处追回本金后,为挽回损失,2021年12月,吴某一纸诉状将佘某诉诸法庭。此案经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判决佘某需向吴某还款付息。
2022年11月,佘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张某诈骗。但因张某一直在逃,刑事案件搁置,而民事案件对佘某的执行却持续进行。万般无奈之下,佘某走进大悟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民事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吴某诉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然而,案件已历经二审,按管辖规定,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无权直接办理。但为了查明真相,也为了提高效率,该院并未简单地将佘某推向上级院,而是根据检察一体化监督机制积极作为。
在向上级院汇报后,大悟县人民检察院首先协调公安机关对涉案借条进行笔迹鉴定,并加大追逃力度,力求张某早日归案。同时,针对佘某因被执行导致生活经营陷入困境的状况,在该院会同县法院共同接访佘某时,检察官口头建议县法院暂时中止对佘某的执行,待案件进展再作决定,该建议被县法院采纳。
2023年2月,悄悄返回大悟的张某因盗窃被大悟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张某供述了自己欺骗佘某、挪用其还款后无力偿还的事实。2024年6月,笔迹鉴定报告证实涉案借条系张某书写。获取了上述关键证据后,大悟县人民检察院立即将案件移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孝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2025年5月30日,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后,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庭审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此前一审、二审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至此,在检察监督下,这起虚假诉讼终于现出原形。摆脱诉讼困扰的佘某,在执行回转的同时,精神百倍地重新投入经营。
大悟县人民检察院在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过程中,自觉坚持检察一体化履职办案,凝聚法律监督合力,在促进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下一步,大悟县人民检察院将在上级院领导下,继续深化检察一体化办案模式,持续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在为大悟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检察保障的同时,不断推动检察工作自身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