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办理向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
2.对县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
3.负责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
4.负责对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