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改造中偷挖少量河砂“尝到甜头”,遂合伙专门盗采河砂。近日,经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赵某甲、赵某乙有期徒刑7个月和8个月,并各处罚金。
2022年9月,赵某甲参与大悟县某大桥改造项目时,常在下班途中用挖掘机偷挖些河砂带回家,累计一定数量后出售获利。面对利益诱惑,赵某甲遂与好友赵某乙合谋,专门雇请挖掘机,趁夜间去河边挖砂售卖,获利7万多元。案发时,两人堆放待售的沙堆仍有1964.4立方米,价值约20万元。
大悟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经开庭审理,法院作出上述判决。